EX-12.1 4 ea020974701ex12-1_wahfu.htm CERTIFICATION

展览12.1

 

首席执行官之证书 根据

交易所法规 13A-14(A)/15D-14(A)

根据302条款所采用的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我,杨兴辉,证明:

 

1.我已审阅了华富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结束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这份年度报告不包含任何虚伪陈述或遗漏重大事实,也未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这些陈述在作出时的情况下,对本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时期并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所知,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本年度报告中的呈现,就财务控制项、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而言,都相当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登记公司的财务状况。

 

4.本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 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 以及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为注册申报人设立并已:

 

a.我们设计此种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设计此种披露控制程序,以确保关于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尤其是在准备这份年度报告的期间。

 

b.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证,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通用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编制基本报表;

 

c.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基于该评估;

 

d.本报告揭示了在登记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影响,或合理可能影响登记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动;

 

5.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证实官员以及我已根据我们最近的评估,向注册申报人的核数师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板块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不足和主要缺陷;以及

 

b.任何涉及在登记者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拥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其重要性。

 

日期:2024年7月30日 作者: /s/ 杨兴辉
    杨兴辉
    首席执行官
(首席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