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首席执行官之证明书
根据18 U.S.C.第1350条。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第906条的采纳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关于华富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年度报告20-F,依据今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以下简称「报告」),本人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采用的美国18 U.S.C. 第1350条规定作出证明:
1. |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充分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 |
日期:2024年7月30日 | 作者: | /s/ 杨兴辉 |
杨兴辉 杨兴辉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