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3.1 6 ea020974701ex13-1_wahfu.htm CERTIFICATION

附件 13.1

 

首席执行官之证明书

根据18 U.S.C.第1350条。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第906条的采纳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关于华富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年度报告20-F,依据今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以下简称「报告」),本人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采用的美国18 U.S.C. 第1350条规定作出证明:

 

1.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

 

2.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充分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

  

日期:2024年7月30日 作者: /s/ 杨兴辉
    杨兴辉 杨兴辉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