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7.1
错误获得补偿金的回复政策
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适用规则(以下简称“纳斯达克规则”),根据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0D条和10D-1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法案”) (“10D-1规则本公司秘书Michael Silberman在此证明,Eos Energy Enterprises, Inc.是一家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组织并存在的公司,本证书以本公司名义签署并代表其,作为公司行为,根据公司的第二次修订和重订章程(“」),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1日举行的会议中通过了以下前言和决议:董事会”)条款,华富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益代理) 已采纳本政策(即“政策”)以提供对执行主管的错误奖励报酬进行追回。在本处未另行定义的情况下,所有使用的大写术语应按照下面的定义部分所述含义。
误发补偿金的回收
在会计重编的情况下,公司将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和第10D-1条的规定,合理及迅速地收回错误授予的补偿。
(a) | 经会计重述后,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补偿委员会(即“委员会”)应判断每位执行长收到的任何错误奖励补偿金额,并应及时通知每位执行长,以书面通知包含任何错误发放补偿金额及要求退还或归还该补偿金的金额。 |
(b) | 基于(或源自)公司股价或总股东回报的奖励性薪酬,若误授薪酬的金额无法直接从适用会计重编资讯进行数学重新计算: |
(1) | 应偿还或退还的金额将由委员会根据对会计重编对公司股价或总股东回报影响的合理估计来确定,在哪收到基于奖励的补偿;而 |
(2) | 公司应保留有关合理估计的确定文件,并按需要向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提交相关文件。 |
(c) | 委员会应有自行决定,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决定恢复错误颁发的补偿的适当方式。尽管如上所述,除非在下文第(f)节中另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得接受少于错误颁发补偿金额的金额以作为执行主管在此项义务的满足。 |
(d) | 至于执行官已根据公司或适用法律确立的任何重复复原义务,弥补公司错误授予的补偿,其已经退回的金额应当列入根据本政策应当复原的错误授予补偿金额。 |
(e) | 若执行主管未能在到期时偿还所有错误奖酬给公司,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且适当的行动,从该执行主管处追回该错误奖酬。该执行主管应根据前述立即前一句条款,补偿公司为追回该错误奖酬所合理支出(包括法律费用)的一切费用。 |
(f) | 尽管本协议中有相反内容,如果委员会决定追回无实际意义,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公司无需采取上述第(a) 到 (e)款中预期的行动: |
(1) | 委员会已确定付给第三方以执行该政策所支付的直接支出将超过可收回的金额。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公司必须合理地尝试收回误悉获得的补偿,并已记录了此等尝试,并向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提供了该等文件;或 |
(2) | 恢复有可能导致一个原本符合税务合格的养老计划,根据该计划,员工普遍可获得公司福利,无法满足1986年修订版《内部 税收法》第401(a)(13)条或第411(a)条及有关法规的要求。 |
披露 要求
公司应按照适用的美国证券交易所(“SEC”)的规定,向本政策要求的所有披露进行申报和依据。 文件和规则。
禁止 赔偿
公司不得对任何执行长进行保险或赔偿,以免(i)根据本政策条款对返还、归还或追回的任何错误奖酬进行保险或赔偿,或(ii)任何与公司执行本政策下的权利有关的索赔。此外,公司不得签订任何豁免对执行长授予、支付或获得的基于激励的报酬的协议,以免适用本政策,或放弃公司追回任何错误奖酬的权利,本政策将覆盖任何此类协议(不论是在本政策生效日期之前、之后还是之上)。
管理 和解释
此政策将由委员会管理,并且由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将对所有受影响的个人具有最终和约束力。
委员会有权解释和解释本政策,并作出所有必要、适当或建议的决定,以管理本政策和公司遵守纳斯达克规则、第10D条、第10D-1条,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或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就此等事项颁布或发行的解释。
修订;终止
委员会可能会酌情不定地不时修改本政策,并应根据其认为必要而修改本政策。尽管本第F条中的任何内容与此相反,但如果进行此政策的修改或终止(考虑到公司与此同时进行的任何行动),导致公司违反任何联邦证券法、SEC规则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的情况下,则此等修改或终止政策均不得生效。
其他 回收权
此政策应对所有执行主管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并且在适用法律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指导下,对其受益人、继承人、执行人员或其他法定代表具有约束力。委员会打算将此政策依适用法律的最大范围来适用。任何雇用协议、权益奖励协议、报酬计划或任何其他与执行主管有关的协议或安排,应被视为包含一个条件,即执行主管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条款,作为获得其中任何福利的条件。根据本政策的任何追索权均是对可能可供公司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或根据公司政策或公司任何雇用协议、权益奖励协议、报酬计划、协议或其他安排中的条款具有的任何其他追索权的补充,而非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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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根据本政策,以下大写字词应该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会计重编”指由于公司在证券法律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下发生实质不符合而进行的一项会计重编,包括为更正先前公布的基本报表中的错误而进行的所需会计重编,该错误对先前公布的基本报表具有实质影响(一次“大写R”重编),或者如果错误在当前期间得到更正或者在当前期间中未获更正将导致实质错误表达的会计重编(一次“小写r”重编)。
「收回 符合资格的激励补偿」指的是在成为执行长后 收到的所有激励补偿,该执行长在任何 与任何激励补偿相关的绩效期间内任职过执行长,在公司的证券类别 有股份上市于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国家 证券协会,在适用的收回期间内(如下所定义)。
「收回期」指的是与任何会计重编有关的事项,即在重编日期(如下定义)之前公司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如果公司更改了其财政年度,则包括在或紧随这三个完整财政年度内的不到九个月的过渡期。
「错误授予的报酬」指的是在会计重编时与每位执行主管相关的处理失误,即超出本应获得的基于激励的报酬金额的可追回激励报酬金额,其计算方式为基于重编金额,不考虑支付的任何税款。
「执行官」指根据《交易所法》第16a-1(f)条定义,目前或先前被指定为公司的「官员」的每位个人。为了避免疑义,根据本政策确定执行官的身份将包括根据S-K规例第401(b)项所识别的每位执行官,以及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官(或者,如果没有首席会计官,则包括控制器)。
“财务报告措施”指按照准备公司基本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原则确定并呈现的措施,以及全部或部分派生自此类措施的所有其他措施。股票价格和总股东回报(以及全部或部分派生自股票价格或总股东回报的任何措施),在本政策中将被视为财务报告措施。为免疑,财务报告措施无需呈现在公司的基本报表中或包含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申报中。
「基于激励性的薪酬」是指完全或部分基于财务报告指标的达成而授予、赚取或取得的任何薪酬。
「收到」指任何基于激励的酬金,实际或视作收到,且基于激励的酬金应被视作在公司财务报告措施指定的基于激励的酬金奖励达成时在公司的财务周期内收到,即使对执行长的基于激励的酬金的支付或授予是在该期结束后进行。
「重编日期」指(i)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或公司授权的主管,如果不需要董事会采取行动,则断定或合理应当断定公司需要准备会计重编的日期,或者(ii)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合法授权机构指示公司准备会计重编的日期较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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