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展品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认证书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阿尔法科创板收购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0-Q表格(“报告”),本人在下列职务和日期所示的能力范围内,根据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采用的18 U.S.C.第1350节,特此证明:就本人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款的要求;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充分准确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7月30日 | 通过: | / s / Zhe Zhang |
张喆 |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 | ||
(首席执行官) |
已经向公司提供了法规第906条的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将由公司保留并在有请求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