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x32-1.htm

 

32.1展品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认证书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阿尔法科创板收购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0-Q表格(“报告”),本人在下列职务和日期所示的能力范围内,根据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采用的18 U.S.C.第1350节,特此证明:就本人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款的要求;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充分准确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7月30日 通过: / s / Zhe Zhang
    张喆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
    (首席执行官)

 

已经向公司提供了法规第906条的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将由公司保留并在有请求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