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x32-1.htm

 

32.1展品

 

根據美國《證券法》第18條1350節認證書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阿爾法科創板收購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提交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第10-Q表格(「報告」),本人在下列職務和日期所示的能力範圍內,根據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採用的18 U.S.C.第1350節,特此證明:就本人所知:

 

1.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款的要求;

 

2.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充分準確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2024年7月30日 通過: / s / Zhe Zhang
    張喆
    首席執行官兼董事長
    (首席執行官)

 

已經向公司提供了法規第906條的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將由公司保留並在有請求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