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hibit312-cviq22024.htm EX-31.2 Document

展览31.2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司库兼助理秘书的证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规第13a-14(a)条或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通过来采纳

我,Dane J. Neumann,证明:

我已审阅了CVR Energy, Inc.的10-Q表格的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遗漏必要的事实陈述,以使在发表陈述时的情况下,不使陈述对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以及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登记者截至本报告呈交日和呈交期间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本注册人的其他签证主管和我负责为本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条和15d-15(e)条所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条和15d-15(f)条所定义的),并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通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合乎普遍会计准则的外部用途之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编制提供合理的保证;

c) 评估了申报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我们对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对该报告期结束时的评估; 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报告期内(对于年报而言,为公司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的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

5. 本公司的其他担保工作人员及我已根据对内部财务报告管理的最新评估,向本公司的审计师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弱点,这些弱点合理可能对登记人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资讯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和

b) 其他在记录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大职责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涉及的任何诈欺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作者:/s/ DANE J. NEUMANN
Dane J. Neumann
执行副总裁、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财务长、司库及助理秘书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日期: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