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表31.2
总裁和首席执行官根据证书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13a-14(a)或15d-14(a)条款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AA.R.
我,Mark A. Pytosh,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这份关于cvr partners LP的10-Q表格的报告;
2. 基于我的认知,本报告中不存在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者遗漏必要的信息使得在发表这些陈述时,在这些情况下本报告中的陈述会误导所涉及的期间;
3. 基于我的认知,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如实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于本报告中提供的期间而言,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公正的;
4. 公司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所定义)的公司,并且已经:
a)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尤其是该期间内被其他实体知悉;
b)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c)评估了登记者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阐明了我们根据该评估得出的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覆盖期间结束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影响或有可能影响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如果是年度报告,则是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
5.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价,向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弱点,可能会不利地影响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 和
b) 任何涉及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的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要。
| | | | | |
签署: | MARk A. PYTOSH |
| Mark A. Pytosh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CVR GP, LLC |
| cvr partners有限合伙公司 |
| 签名:/s/ Ian Lee |
日期: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