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品31.1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和第15D-14(A)条规定,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通过。
我,Kevin Holleran,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海沃德控股公司的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
a.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尤其是该期间内被其他实体知悉;
制定了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监督下制定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便根据通用会计准则为外部用途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合理保证;
c. 评估了注册者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该结论基于对本报告期末的评估。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对申报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在年报的情况下为申报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的内部财务控制发生的任何变更,这些变更对申报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的可能性会对申报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a.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任何牵涉到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负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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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7月30日 | 签字人:/s/凯文·霍勒兰 |
| 凯文·霍勒兰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