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品31.1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和第15D-14(A)條規定,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通過。
我,Kevin Holleran,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海沃德控股公司的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
a.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尤其是該期間內被其他實體知悉;
制定了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監督下制定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便根據通用會計準則爲外部用途提供有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合理保證;
c. 評估了註冊者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該結論基於對本報告期末的評估。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對申報人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在年報的情況下爲申報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的內部財務控制發生的任何變更,這些變更對申報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的可能性會對申報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我們與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們的最新的內部控制評估結果;
a.我們披露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 任何牽涉到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負責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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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7月30日 | 簽字人:/s/凱文·霍勒蘭 |
| 凱文·霍勒蘭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