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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31.2

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定的第13a-14(a)和第15d-14(a)条款以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由致富金融官员认证

我,Virginie Boucinha,证明:

 

1.

我已审阅了dbv technologies S.A.的10-Q表格季度报告;

 

2.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体现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以及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基本上准确地呈现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截至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

注册人的其他核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交易所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披露控件和控制程序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件(交易所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

 

  a)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证,以符合通用会计原则准备财务报表,以外部目的的可靠性为目标;

 

  b)

根据这个评估结果,我们报告了在报告期末的基础上所评估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同时报告了我们的结论。

 

  c)

在这份报告中,我们揭示了在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包括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公司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d)

基于最近一次对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所有可能会对财务信息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

 

5.

该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该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以下内容:

 

  a)

所有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的显著缺陷和重要弱点;以及

 

  b)

无论与否涉及管理或其他在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

日期:2024年7月30日

 

/s/ Virginie Boucinha

Virginie Boucinha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