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1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a-14(a)和15d -14(a)規則以及根據《薩班斯 - 豪利法案》第302條規定製定,由首席執行官進行認證。
我,Daniel Tassé,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dbv technologies S.A.的此季度10-Q表格。 |
2. |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體現了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以及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
3. | 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和公司的內部控制,我們: |
4. | 登記者的其他認證人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以供登記者使用,並已: |
a) |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以符合通用會計原則準備財務報表,以外部目的的可靠性爲目標; |
b) | 根據這個評估結果,我們報告了在報告期末的基礎上所評估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同時報告了我們的結論。 |
c) | 在這份報告中,我們揭示了在報告期內公司的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包括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對公司的內部控制有重大影響或者可能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
d) | 基於最近一次對內部控制的評估,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所有可能會對財務信息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 |
5. | 該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該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以下內容: |
a) | 所有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登記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的顯著缺陷和重要弱點;以及 |
b) | 任何涉及在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擔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7月30日
/s/ Daniel Tassé |
Daniel Tassé |
首席執行官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