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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期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遵从交易所规则13a-14(a)/15d-14(a)的证明文件,首席执行官签署。

我,David D. Ossip,证明:

1.
我已经审查了Dayforce公司的第10-Q表格季报。
2.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任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外汇法规则》第 13a-15 (e) 及 15d-15 (e) 条所定义),以及对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法规则 13a-15 (f) 和 15d-15 (f) 条定义)的内部控制,并具有:
(a)
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以满足外部的需求。
(c)
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该评估基础上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d)
在此报告中揭示本登记申报者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申报者的第四财政季度)披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化。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商的另一名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缺点,可能会对登记公司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造成不利影响;并且所有板块。
(b)
任何涉及到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涉及重要事项。

签署人:

 

由:

/s/ 大卫 ·D· 奥西普

 

大卫 ·D· 奥西普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