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day-ex32_1.htm EX-32.1 EX-32.1

 

展览32.1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 §1350,董事长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本人在此证明本人是Dayforce,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的适当委任和执行的首席执行官,并在此进一步证明,据本人所知,该公司如下。

1.
此证书所附之财务基本报表之周期性报告已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2.
此证书所附属的定期报告所包含的资讯,已合理呈现公司财务状况及运营成果之重要面向。

特此证明,在签署人在下述签名日期之日执行和递交本证书。

签署人:

 

由:

 

/s/ 大卫 ·D· 奥西普

 

 

大卫 ·D· 奥西普

 

 

首席执行官

本证书随相关的10-Q表格附上,并不视为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而且不用来作为Dayforce公司根据1933年修订版的证券法案或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法案的任何提交(无论是在10-Q表格的日期之前或之后),不论其中所包含的一般性内含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