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day-ex32_2.htm EX-32.2 EX-32.2

第三十二号展品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主管依照《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方法提交18 U.S.C.§1350的认证。

 

根据《萨班斯 - 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条规定,本人在此证明本人为Delaware公司Dayforce, Inc.(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任命和执行副总裁兼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并进一步证明如下。

1.
此证书所附之财务基本报表之周期性报告已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2.
此证书所附属的定期报告所包含的资讯,已合理呈现公司财务状况及运营成果之重要面向。

特此证明,在签署人在下述签名日期之日执行和递交本证书。

签署人:

 

作者:

 

/s/ Jeremy R. Johnson

 

 

Jeremy R. Johnson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

本证书随相关的10-Q表格附上,并不视为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而且不用来作为Dayforce公司根据1933年修订版的证券法案或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法案的任何提交(无论是在10-Q表格的日期之前或之后),不论其中所包含的一般性内含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