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号展品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主管依照《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方法提交18 U.S.C.§1350的认证。
根据《萨班斯 - 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条规定,本人在此证明本人为Delaware公司Dayforce, Inc.(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任命和执行副总裁兼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并进一步证明如下。
特此证明,在签署人在下述签名日期之日执行和递交本证书。
签署人: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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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eremy R. John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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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emy R. John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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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财务主管 |
本证书随相关的10-Q表格附上,并不视为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而且不用来作为Dayforce公司根据1933年修订版的证券法案或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法案的任何提交(无论是在10-Q表格的日期之前或之后),不论其中所包含的一般性内含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