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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32.1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18 U.S.C. §1350,董事長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本人在此證明本人是Dayforce,Inc.(一家特拉華州公司)的適當委任和執行的首席執行官,並在此進一步證明,據本人所知,該公司如下。

1.
此證書所附之財務基本報表之週期性報告已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
2.
此證書所附屬的定期報告所包含的資訊,已合理呈現公司財務狀況及運營成果之重要面向。

特此證明,在簽署人在下述簽名日期之日執行和遞交本證書。

簽署人:

 

由:

 

/s/ 大衛 ·D· 奧西普

 

 

大衛 ·D· 奧西普

 

 

首席執行官

本證書隨相關的10-Q表格附上,並不視為提交證券交易委員會而且不用來作為Dayforce公司根據1933年修訂版的證券法案或1934年修訂版的證券交易法案的任何提交(無論是在10-Q表格的日期之前或之後),不論其中所包含的一般性內含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