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 2 d826830dex31.htm EX-3.1 EX-3.1

附件3.1。

章程修正證書

公司修訂後的第二次修訂後章程。

沃特世公司

沃特世公司是一個根據特拉華州法律組建和存在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42條的規定,特此證明:

第一:本公司的名稱爲沃特世公司。

第二:公司的證書內容最初於1991年12月6日以WCD Investors Inc.的姓名,提交給特拉華州的國務卿。

第三:公司第二次修正和重述的註冊證書的第八條,應修改爲全部如下:

在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所允許的最大程度內,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因違反信託責任而產生的貨幣損失不應對公司或其股東負有任何責任。本條款的任何修改或廢止均不適用於或對任何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次修改或廢止之前發生的任何行爲或不當行爲的責任或所謂的責任產生任何影響。

第四:本公司第二次修改和重述的註冊證書已經董事會在召開的常規會議上通過並獲得公司股東年度股東大會的批准。

第五:本次修正已根據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42條的規定獲得批准。

特此證明,沃特世公司於2024年6月24日通過其高級副總裁、總顧問兼秘書Keeley A. Aleman簽署了本證書。

 

沃特世公司
通過:  

/s/ Keeley A. Aleman

姓名:   Keeley A. Aleman
標題:   高級副總裁、總法律顧問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