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1
根據第302條款的規定,首席執行官應進行認證
1.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財務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已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以及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一切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本人Udit Batra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ProShares Trust II及其所有基金的這份季度報告; 10-Q 沃特世公司的一部分; |
2. |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體現了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以及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
3. | 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和公司的內部控制,我們: |
4. | 該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有責任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按交易所法規定義),或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或引起該項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在編制本報告期間,特別是在報告編制期間,有關該公司及其合併附屬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通知我們; 爲確保來自公司以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被其他實體及時通報給我們,我們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和頁面。爲了提供合理的保證,以確保遵循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以供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我們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過程,並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過程的設計; 適用《交易所法規》規定的規則建立和維護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13a-15(f)和頁面。適用於《交易所法》第15條15(f)文件所定義的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爲申報人進行了上述控制措施和程序的評估,以便在本報告中使用的財務信息不會被污染; |
第一期於2021年1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評估了該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闡述了我們的結論,即基於該評估,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截至本報告期末; |
第二期於2021年2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財務報表內部控制過程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
第三期於2021年3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該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合理地可能會對該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
第四期於2021年4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披露了該公司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是該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對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任何變化; |
5. | 該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該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以下內容: |
第一期於2021年1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所有設計或運營上合理可能對該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和 |
第二期於2021年2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任何涉及在該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實質性; |
日期:2024年7月31日
/s/ Udit Batra, 博士 |
Udit Batra, 博士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