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 3 ea021028701ex3-2_bitfarms.htm BYLAWS OF BITFARMS LTD

展品 3.2

 

第一條章程

 

有關業務與事務的一般行為條例

 

BITFARMS LTD.

(這個“公司”)

 

目 錄

 

1.- 解釋
2.- 一般業務事項
3.- 董事
4. 將公司董事安排妥當,確保他們有足夠時間作出明智決定,維護公司最大化利益,履行法定職責。- 董事會會議
5.- 高層管理人員
6.- 保護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7.- 股東大會
8.- 股份
9.- 分紅派息
10。- 通知
11。- 生效日期

 

 

 

無論是否已通過 作為比特農業有限公司的附例 如下:

 

1. 解釋

 

1.1 定義 - 在本章程和公司的所有其他章程和決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t” 意指 《業務 公司法》(安大略省),包括根據該法定制的規章及任何代之而立的法規, 並不時進行修訂; 包括根據該法定制的規章及任何代之而立的法規, 並不時進行修訂;

 

“任命” 包括 “選舉”,和 反之亦然

 

“文章” 表示公司章程和/或其他公司文件,隨時修改或重製;

 

「董事局」 意指公司董事會;並 「董事」 表示公司董事局成員;

 

「企業章程」 「本章程」及所有其他包括特別章程等公司不時修訂有效及生效中的章程;

 

「公司」 指 本章程所涉及並命名為「Bitfarms Ltd.」的公司;

 

「股東會」包括股東年度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 「股東特別大會」 意指股東年度大會持表決權者和任何一類或幾類股東在爭議問題上擁有表決權的大會;

 

“記錄地址”指股東名冊中記載的他的地址;在聯名股東的情況下,指與此聯名持股相關的股東名冊中出現的地址,如果有多個,則指出現的第一個地址;對於董事、高級職員、核數員或董事會委員會成員,指公司記錄或適用於《企業資訊法》的最近通知所顯示的他的最新地址,以較為現行者為準。秘書可根據他所認為的可靠信息更改或要求更改任何人的記錄地址。 《企業資訊法》,秘書可以更改或要求更改任何人的記錄地址,以符合他認為的可靠信息。

 

1.2 規則在本章程解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應適用以下規則: -

 

a)除非本條例另有明確定義,否則在本條例中出現的字詞和表達,包括“居住加拿大人”和“無異議股東協議”,應按《法案》所規定的含義解釋;

 

b)用單數表達的詞語也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反之亦然;

 

c)涉及性別的詞語包括陽性、陰性和中性。

 

d)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公司聯合會、非公司組織、信託、法人及自然人代表擔任受託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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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業務事項

 

2.1 註冊辦公室 - 股東可以透過特別決議,不時更改本公司註冊辦公室所在的安大略省市或地理鄉鎮,但在通過這樣的特別決議之前,註冊辦公室應位於章程中最初指定的地點。董事們需不時決定註冊辦公室的所在地於該市或地理鄉鎮內。

 

2.2 公司印章 - 公司可以有公司印章,但不一定需要;如果採用,該印章應由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形式。

 

2.3 財政年度 除非另有有效確定日期,否則公司的財政年度應於每年12月31日結束。

 

2.4 文件執行 ─契據、轉讓、轉讓、合約、義務和其他需由公司執行的書面文件,得由任何一名經理或董事簽字。

 

儘管如上所述,董事會可能不時指示特定文件或文件類別的簽署方式及簽署人。 獲授權簽署任何文件的人士均可在文件上加蓋公司印章。

 

2.5 銀行業務- 所有涉及公司銀行業務的事項都應根據董事會不時指定或授權的銀行、信託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所有這樣的銀行業務都應代表公司進行,並根據董事會不時制定的協議、指示和授權進行。

 

三. 董事

 

3.1 權力- 在無需違反股東一致協議的明確條款下,董事應管理或監督公司的業務和事務。

 

3.2 業務交易 業務可能通過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的會議通過決議,當有法定人數出席時,亦可通過書面決議,由董事或董事委員會的全部有投票權的董事在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的會議上將該決議簽署。應將每份書面決議副本與董事或董事委員會議事錄保存。

 

3.3 數字- 在根據法案進行更改之前,董事會應由定期通過特別決議決定的董事人數組成,最少為一 (1) 名,最多不超過十 (10) 名,或者如果特別決議授權董事會決定數目,則由董事會決議。

 

3.4 資格 - 每位董事均為年齡不少於18歲的個人。曾被加拿大或其他國家的法院認定精神失常或破產者不得擔任董事。若一位董事獲得破產者身份或成為精神失常的被認定人,則應即時停止擔任董事。董事無需是股東。 - 每位董事 都必須是年滿18歲的個人。任何曾被加拿大或其他地方的法院判定為失智或破產狀態的人士都不得擔任董事。若某董事獲得破產身份或被判定為失智,則應自動停止擔任董事。董事無需是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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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選舉與任期 - 董事的選舉應在股東的第一次會議和每年股東會議舉行,所有當時在職的董事都應退任,但如具備資格,則可再選。任何此類會議應選出的董事人數應為當時在職的董事人數,除非董事或股東根據法案另有決定。如果股東通過修改章程來增加董事人數或最低董事人數,則股東可以在採納該修改的會議上,選舉經授權的額外董事。選舉應以決議方式進行。如果未能按時進行董事選舉,現任董事將繼續任職,直至選出其繼任者。 董事選舉與任期 - 選舉董事的行動應於股東的第一次會議以及每屆年度股東大會舉行。所有在職董事均應退任,除非其合資格再度當選。任何該會議的當時在任董事人數即為該會議應選出董事人數,除非董事或股東已依據法律另有決定。若股東通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或裡定董事人數,該股東可於通過上述股東會議中握票表決選舉董事人數已達增加的數量。該選舉應以決議方式進行。如在適當時間未舉行董事選舉,現任董事須繼續履行其職務直至由其繼任者選出。

 

3.6 辭職 若一位未在公司章程中列名的董事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該辭職將在公司收到時或在辭職中指定的時間生效,以較晚者為準。 在公司章程中列名的董事除非在辭職生效時已選出或任命了接任人,否則不得辭職。

 

3.7 罷免 - 在《公司法》的規定下,股東可以在股東年度大會或特別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在任期屆滿之前罷免任何一位董事,並選出合格的個人填補被罷免董事的缺位,否則該空缺可由董事會填補。擬議通過此決議的意向應在召開會議的通知中通知。

 

3.8 董事休假 - 董事在過世、辭職、被股東罷免或成為不符合擔任董事資格時,即停止擔任董事職務。

 

3.9 空缺職位 根據法例,董事會的空缺職位可以由可以勝任的人士通過董事會的決議填補剩余任期。如果沒有董事的出席人數達到法定比例,或者因未能在股東會議上選舉出足夠的董事而導致空缺,現任董事必須立即召開一次特別股東會以填補這一空缺。如果現任董事未能召開會議,或者現任董事人數為零,任何股東都可以召開會議。

 

4. 董事會會議

 

4.1 會議地點 - 董事會會議可以在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安大略省內外的任何其他地點進行,而且在公司的任何財政年度內,無論如何開會多數不需要在加拿大舉行。

 

4.2 電話參與 - 如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的所有董事在會議中皆同意,董事可以通過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參加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的會議,且所用的設施必須能讓參會人員互相即時溝通。 以這種方式參加會議的董事被視為在該會議中出席。根據這個條款的同意可以在跟這個會議相關的會議之前或之後給予,且可以是涵蓋董事會和/或董事會委員會所有會議的“全面”同意,並且不需要書面形式。 - 如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的所有董事在會議中皆同意,董事可以通過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參加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的會議,且所用的設施必須能讓參會人員互相即時溝通。 以這種方式參加會議的董事被視為在該會議中出席。根據這個條款的同意可以在跟這個會議相關的會議之前或之後給予,且可以是涵蓋董事會和/或董事會委員會所有會議的“全面”同意,並且不需要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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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召開 會議 - 除了公司章程或章程中召集董事會會議的任何其他規定外,董事會的議案在召集會議時指定會議的一般性質,董事會的法定人數可在任何時候召開任何業務的會議。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董事可以構成會議。

 

4.4 會議通知 董事會議時間和地點通知必須在會議日期的前兩個穩定的日子(不包括根據《解釋法》所定義的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之前向每個董事發出。 《解釋法》儘管如上所述,如果所有董事均在場,且無人反對召開會議,或者缺席者已經放棄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召開會議,则無需通知召開會議。 如果在原始會議上宣布了已推遲的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則無需通知已推遲的會議。

 

4.5 新董事會第一次會議 若有董事會法定人數出席,在選出該董事會的股東大會後,新選舉的董事會可以在不需發出通知的情況下,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

 

4.6 定期 會議 董事會可以指定每月或每月的某些日期,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召開常規會議。董事會的任何決議書均應在通過後立即寄送給每位董事,其中包括關於確定常規會議的地點和時間的決議書的副本。但對於任何此類常規會議,除非法案要求指明其目的或要在該處處理事務,否則不需要任何其他通知。

 

4.7 法定人数- 董事會任何會議上,選任的董事中多數可組成法定人數。

 

4.8 主席 - 董事會任何會議的主席應是以下已被指定且出席會議的職員之一,且該人是董事中排名最前者:

 

董事會主席

總統,

一位副總統,或者

董事總經理

 

如沒有該官員出席,出席的董事應選出一位成員擔任該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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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決策權獲得的票數 - 在董事會的所有會議中,每個問題都應由投票表決決定;如出現票數平局,主席並無權投第二票或決定最終結果。 在所有板塊的會議上,每一個問題都應以表決方式決定,而如果票數相等,主席將無權再投票或決定結果。

 

4.10 - 董事或高級職員如果與公司的任何人或公司有實質性利益相關而涉及與公司簽訂或進行任何實質性合同或交易,或已簽訂或已提議簽訂任何實質性合同或交易,該董事或高級職員應向公司書面披露此利益,或要求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加入。如上所述的披露,應按照法案所要求的時間和方式進行,如該董事在合同或交易中擁有利益,除非法案明確允許,否則不得投票贊成任何批准該合同或交易的決議。披露-利益衝突

 

4.11 董事代表(委員會)- 董事會可從董事中委任一名經理董事或董事委員會,並委派該經理董事或委員會處理董事會除了與經理董事或委員會無權處理的事項有關的權限。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委員會可自行確定其法定人數,並選舉主席和規範其程序。

 

4.8 薪酬 和費用 - 根據章程和任何全體股東協議,董事會可以確定董事的報酬,該報酬將與董事在公司內擔任其他職務可能獲得的報酬相加。董事也有權獲得報銷其出席董事會、委員會或股東大會的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以及董事會可能定期決定與履行其職責相關的其他雜費。

 

5. 主管人員

 

5.1 任命- 董事會可不定期地指定公司的辦事處,指派董事(及助理董事)擔任特定職務及依照法案或不經股東全體同意書決定的規定,委派這些董事管理公司業務及事務。董事可被任命擔任公司的任何職務。除了董事局主席和營運總裁外,一名官員可以但不一定是董事。同一人可以擔任兩個或以上的職務。

 

5.2 任期(免職) 如果沒有書面協議,董事會可以撤職公司的任何高管,有正當理由或者無正當理由均可。除非被撤職,否則高管的職務會持有直至其繼任者被任命或者其辭職,以先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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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雇用條款,職責和報酬 董事會每時每刻可以決定產生效力並可以隨時變更公司選出或任命的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職務和報酬。任何董事或股東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員工應不影響其接受決定的報酬。除非另有協議,否則所有高級管理人員均可隨時被董事會決議撤換,有或無理由。所有板塊,如果沒有協議,均可根據董事會決議隨時解任。

 

5.4 辦公室簡介 - 除非董事會另有規定(其可依法令修改、限制或補充該等職務和權力),否則,如果指定了公司的辦公室並且指定了辦公室的官員,則該辦公室必須具有以下職務和相關權力:

 

a)董事會主席 - 董事會主席,如有委任,應為董事之一。董事會可以依據組織章程的規定,將董事長或總裁的任何權力和職責分派給他。在董事會主席缺席或無法行使其權力和職責時,總裁應承擔他所有的權力和職責。

 

b)董事總經理 若任命經理董事,其將根據《法案》第127條款的規定由董事會授權行使權限。

 

c)總統 - 董事會未另作決定,總統應成為公司的最高執行官,負責管理和指導公司業務和事務的全面管理,但受董事會權限的制約。 在沒有選出董事會主席或主席缺席或無法行使職權時,總統在場時需主持所有股東會議,並主持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的所有會議,如果他是一名董事。

 

d)副總裁 在總統缺席或不能履職時,副總裁可以代理其職務並行使其權力,如果有多位副總裁,則按董事會確定的年資年資順序進行;但是,任何不具資格參加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副總裁都不得主持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會議。副總裁還必須履行總裁不時委派給他的職責和行使董事會規定的權力;

 

e)總經理 - 如董事會已任命總經理,總經理有責任負責公司業務及事務的總體管理和指導,並有權任命和解聘董事會未直接任命的公司功、職員及代理人,以及解決他們的僱用條款和薪酬。此權利受董事會權威和總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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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秘書 當秘書出席會議時,他將擔任董事會、股東會和董事會委員會的秘書,無論他是否出席,秘書均須在公司的記錄冊中登記所有此類會議的紀錄。當要求時,他應通知股東、董事、審計師和委員會成員進行通知。他將是公司印章以及所有屬於公司的書籍、文件、記錄、文檔和其他工具的管理者。他需要執行董事會不時指定的其他職責。

 

g)財務主管 財務主管應負責維護符合法律法規的正確會計記錄,並負責所有基金類型的存入資金、證券的保管以及對公司資金的支出;每當需要時,他應向董事會報告其為財務主管的交易和公司的財務狀況。

 

公司所有其他職員的職責都應該符合他們的任聘條款或董事會的要求。任何已指定助理的職員的職權和職責,除非董事會另行指示,否則可由助理行使和執行。

 

5.5 空缺職位- 如果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副總裁、秘書、助理秘書、財務主管、助理財務主管或任何一個此等職務的職位因死亡、辭職、剝奪資格或其他原因而出現或空缺,董事會通過決議在總裁或秘書的情況下,並可以在任何其他辦公室的情況下任命一個人來填補此類空缺。

 

5.6 代理人和律師 - 公司董事會有權隨時任命公司位於安大略省內或外的代理人或律師,賦予其董事會認為適當的管理、行政或其他權力(包括授權下屬)。

 

5.7 披露-利益衝突 -人員須有相同的責任,披露他對重大合約或交易或建議的物質合同的權益,或 與本公司進行交易,根據本法的條文及附例,對董事施加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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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董事、高級職員及其他人士的保護

 

6.1 照常護理 董事和高級職員行使其權力和職責應誠實地並善意地為公司最好的利益著想,並應在類似情況下運用合理小心、勤勉和技巧。公司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級職員應遵守法案、法規、章程、公司規則和任何全體股東協議。

 

6.2 責任限制 - 在滿足其所需付出的標準關照後,董事或高級職員將不會就其他董事、高級職員或員工的行為、收據、疏忽或默許失誤,或因加入任何依從而作的收據或其他行為或因在為或代表公司取得任何資產的標題時資產不充足或未能滿足需求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損壞或開銷,或就公司儲存在任何金錢、有價證券或財產上的不足或缺失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就任何人因存款人存入公司的任何金錢、證券或財物而引起的破產、無力償債或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因董事或高級職員的判斷錯誤或疏忽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壞或不幸或在執行他的職務或與其有關的職務時發生的任何其他損失、損害或不幸,除非這些由他自己的故意疏忽或默許違規引起。

 

6.3 賠償 董事及官員 -除本法的規定外,本公司須向本公司的董事或官員作為前任何人士賠償 本公司的主任董事或根據本公司要求作為某機構團體董事或主任行事的人 其中該公司是或曾是股東或債權人,以及其繼承人和法定代表,並支付所有費用、責任及 費用,包括為解決訴訟或滿足判決而支付的金額,而他因任何民事或刑事而合理而產生的費用 他因為是或曾擔任董事而成為一方的行政、調查或其他行動或程序,或 該等公司或機構的主任,如:

 

a)他們言行誠實,本著對公司最佳利益的考慮行事;且

 

b)在刑事或行政訴訟或程序的情況下,如果被強制執行的是財產處罰,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

 

公司應在法案或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在所有其他事項,行動,訴訟和情況下對此人進行賠償。

 

6.4 保險- 根據本法案,董事會可以從時間到時選擇購買和維護适用于任何在前一節根據本公司有資格受到賠償的人士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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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東會議

 

7.1 年度 會議 董事會應在其所決定的日期和時間邀請股東出席首次年度股東大會,最遲不得晚於公司成立後的十八個月,並在舉行上一次年度股東大會後不晚於十五個月內召開,以審議法案要求在該次股東大會提出的財務報表和報告,選舉董事,任命審計員以及處理其他相關業務。

 

7.2 特別會議 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或總裁均可隨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就該股東大會合法討論事項進行交易。

 

7.3 會議地點 股東會將在董事會決定的安大略內外場所舉行,如缺乏這樣的決定,則在公司註冊辦事處所在地舉行。

 

7.4 特別 業務 所有板塊交易皆屬於特別業務,包括除去審核早起會議記錄、基本報表及審核員報告、董事選舉和現任審計師的重新任命外。

 

7.5 會議通知 - 股東會的時間和地點通知應於開會日期前不少於10天或若公司是發售公司,不少於二十一(21)天,但在任一情況下不超過50天:

 

a)對於每一位有投票權的股東(根據公司在通知發出前收盤時的記錄);

 

b)每位董事都要注意;並且

 

c)給公司的審計師。

 

只要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到場或委任代表到場且不反對召開會議,或者沒有到場的股東已經放棄通知而出席代理權的,會議可以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召開,只要所有董事都到場或已經放棄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同意召開會議,而且如果有稽核師,稽核師已經到場或放棄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同意召開會議。

 

股東會通知書須載明將議決的特別業務。

 

一)該業務的性質,詳情足以允許 股東就此作出合理判決;及

 

b)提交到會議的任何特別決議或章程的文本。

 

如果會議被中止,如有必要,通知應按照法案的規定進行。

 

7.6 放棄 通知 - 股東及任何其他有權參加股東會的人士可以以任何方式和任何時間放棄對股東會議的通知,並且任何此類人士參加股東會議都被視為對該會議的通知已被放棄,除非該人出席會議的明確目的是反對會議未合法召開從而進行的任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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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有資格出席的人 - 股東大會上有資格出席的人只能是有權投票的人、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的核數師(如果有的話),以及根據公司章程、公司法或法規要求在會議上出席的其他人員。其他人只有在主席的邀請或會議同意下才能被允許進入。

 

7.8 法定人数- 在股東大會上有議決權的兩位持股人,無論親自出席或代表參加,都構成組成進行任何股東大會業務的法定人數。如果在股東大會開始時有法定人數出席,即使全程都不構成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可以進行會議業務。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股東,或只有一個類別或系列的股份持有人,親自出席或代表出席的股東即構成會議。

 

7.9 右 投票 -除有關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的每股股份有權持有人在一次會議上獲得一票 股東。在每次股東大會上,每位股東均有權投票於本公司帳簿記錄的人 作為持有一股或多股份在該等大會上具有投票權的持有人,並按照股東名單而言,在情況下 記錄日期,須為該記錄日期營業結束時註冊的人名單,如沒有記錄日期, 在發出通知日前一天的營業時間結束時,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註冊人士 在會議舉行的當天。當某股份或股份被抵押或互聯時,按揭或配合的人 該等股份或股份(或其代表人)不過可以在大會上代表股份,並對其進行投票,除非文書規定 建立按揭或假設,他明確授權該等抵押貸款或假設的持有人投票,在這種情況下, 持有人(或其代表人)在向會議秘書提交足夠證明後,可出席會議就該等股份進行投票 該文書的條款。

 

7.10 代表人- 執行人、行政人員、心智失常者委員會、監護人或受託人,以及任何憑法定授權委任為此類執行人、行政人員、委員會、監護人或受託人的法人,在向股東大會秘書提交其任命的充分證明後,可代表其或其手中的股份出席公司股東大會並按股東身分投票,方法和範圍均與記名股東相同。若兩人或多人共同持有同一股份或股份,則在股東大會中任何一人出席即可在缺席其他人或其他人的情況下投票,但如果兩人或多人出席,無論是親自出席或代理出席並投票,他們必須共同一致投票。

 

7.11 選舉管理人 - 在股東大會上,可由會議決議或由主席經會議同意任命一位或多位選舉管理人擔任當次會議的選舉管理人。此等選舉管理人無需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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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代理人 - 每一位股東在股東會上擁有投票權,均可透過授權書指定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出席會議,其代理人或候補代理人無需為股東,並在授權書所賦予的範圍、程度及權限內代表股東出席會議及表決。 授權書必須為書面形式,並由股東或其書面授權的代理人執行,如果股東是一個公司,必須由其經理或書面授權之律師執行,並在其簽發之日起一年後失效。任命代理人的文件應符合《公司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並應符合董事會每時每刻所規定的表格,或應符合主席認可的足夠形式,並應在其權限之下於表決之前,或按照董事會根據《公司法》規定的方式和時間提前提交給會議秘書。

 

7.13 代理人存入時間 - 本公司只有在已存入本公司之後,必須承認代表委任,並須於任何投票之前存入代表委任。 根據該法律規定的規定下,或在董事局的早期下取得,並已在規定下列明的規定 召開會議的通知。

 

7.14 公司股東和協會- 作為代替存入委任書的選擇,法人或協會可以存入其董事會或管理機構授權某個人代表其出席公司股東會的證明副本。

 

7.15 共同股東 若兩人或以上持有股份,其中一人在股東會議上出席時,如其他持有人未能出席,該人可代表這些持有人投票。 但如果兩人或以上也出席,不論親自或代表,他們須一致投票其中持有的共同股份。

 

7.16 投票支持治理 -視乎 法案、條款、附則及任何一致股東協議,提出所有問題供股東考慮 會議主席須通過多數投票決定,如果投票相等,會議主席不得 獲得第二次或決定投票。

 

7.17 舉手表決 除非有投票要求如下所述,否則股東會上對任何提出的問題的投票應以舉手的方式進行,主席對問題或動議是否通過的聲明並在會議記錄中載明,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否則可以作為事實的證據,無需證明贊成或反對動議的選票數量或比例。

 

7.18 選票 -就股東會上提出的任何問題,不論在表決以手舉方式進行之前或之後,主席或任何股東或代理人都可以要求進行選票,在這種情況下,選票將按主席的指示進行,股東對問題的決定將由選票結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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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代替會議的決議案 - 除非根據本法例,董事向本公司提交書面聲明或以書面表示的情況除外 由核數師向本公司提交:

 

a)所有股東簽署的書面決議,在股東會議上有權投票的所有股東簽署的決議一樣有效。

 

b)由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簽署的書面決議,解決所有按照法案需要在股東會上處理的事項,滿足所有涉及該股東會的法案要求。

 

7.20 一位股東 在公司只有一位股東的情況下,公司在年度或特別股東大會上可能進行的所有業務,都應按照第7.19條的規定進行。

 

7.21 休會-股東大會主席在股東大會同意並符合股東大會決定的條件時,或在法律規定下允許,可以不時地且從一個地點到另一個地點休會。

 

八. 股票

 

8.1 艾奧特通訊 - 在受法規、公司章程和任何全體股東協議的限制下,董事會可以不時根據其所判斷的時機、對象和對價,發行、配股或授予期權以購買公司已獲授權但未發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但在股份完全按照法規要求支付之前,不得發行任何股份。

 

8.2 分享 證書 - 股份證書和股票轉儲權的形式,應符合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形式,並由董事會主席或總裁或副總裁以及秘書或助理秘書在簽署時持有職務的人簽署。公司的每個股東都有權要求股份證書或非轉讓的書面確認其持有的股份的股份證書的權利。

 

除非章程另有規定,董事會可以通過決議書規定所有或任何類別和系列的股票或其他證券應為非認證證券,但該決議不應适用于由證書代表的證券,直到該證書被歸還给公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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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主席、副主席、總裁或副總裁之簽名可列印、刻鏤、石版印刷或以其他機械方式複製於公司股份證書上。經上述人員簽名的證書,視作由手簽者簽署,其效力與手簽經綁定的一樣。為公司股份任命受託人、註冊人、轉移代理人、分公司轉移代理人或其他背書保證人時,公司秘書或助理秘書的簽名亦可列印、刻鏤、石版印刷或以其他機械方式複製於代表公司股份(或任命人員負責的某些類股份)之證書上,經受託人、註冊人、轉移代理人、分公司轉移代理人或其他背書保證人背書後,其效力與手簽經綁定的一樣。股份證書上列印、刻鏤、石版印刷或以其他機械方式複製於上面的人名,即使已不是公司的職員,在發行日期時發行的股份證書仍有效。

 

8.3 共同股東 如果兩人或以上註冊成為任何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對於該份股份,公司發出一張證書便足夠,公司亦可接受共同持有人之中的任何一人就該份股份簽發證書、收據、股息、紅利、資本利得返還金額或其他應付錢款或求證書的證明文件。

 

8.4 已故股東 - 若股東去世,公司不須在其紀錄中進行任何記錄,亦不須為此類股份作出任何股息或其他付款,直至根據法律和法規所要求的文件均已被提交給公司及其轉讓代理公司為止。

 

8.5 替換 股份證書 ——根據法案,董事會可以規定一般或特定情況下,在已經或聲稱已經遭到破損、遺失、被盜或毀滅的情況下,可發行新的股份證書來取而代之。

 

8.6 佣金的付款 ─董事會可時刻授權公司向任何人支付合理佣金,以考慮他從公司或任何其他人處購買或同意購買公司股票,或為為任何此類股票尋求或同意尋求買家。

 

8.7 債務公證權 - 依照法案,公司對於以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名義註冊之股份,因該股東欠公司欠款所產生的抵押權,可以於公司章程或任何全體股東協議的限制下,透過出售該等股份或任何其他法律上可用之進程或補救措施來執行,而在上述欠債尚未清償前,公司可以拒絕註冊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

 

8.8 中央證券登記 - 公司的證券登記和轉讓登記簿應保留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其他安省指定的辦事處或地點,並且公司的分支證券登記或轉讓登記簿可以保留在公司內或外的辦事處或其他地點,根據董事會的決議而定。

 

8.9 證券轉移 -除非待轉移的股票證書已經繳回並注銷,否則不得記錄或註冊任何股票轉讓。

 

14

 

 

9. 分紅派息

 

9.1 聲明根據法案、公司章程和任何一致的股東協議,董事會可以宣布並且公司可以支付股息給股東,根據他們在公司中的相應權利和利益。此類股息可以通過發行公司的已支付股份、期權或購買公司已支付股份的權利來支付,或者在法案的規定下,公司可以以金錢或財產的形式支付股息。

 

9.2 支付- 現款股息將支付給對在公司紀錄上持有對應班別或系列的註冊股東,以支票形式支付,除非股東另有指示。該支票如未經授權,將會以預付普通郵件方式,郵寄至公司紀錄上的收件地址。如有共同股東,則支票將支付給所有股東,且除非股東另有指示,支票將以普通郵件的形式郵寄至公司紀錄上的地址,如果多個股東都有地址,則將郵寄到第一個地址。上述支票的郵寄,除非未能兌現,否則可充分滿足並解除股息的相關責任,涉及的支付金額為支票所代表的總額,再加上公司義務扣繳的任何稅款。董事會可以規定一般或特定事項的條款,例如賠償、費用核銷和未收到證據,以便向聲稱發放的股息支票未收到或遭損毀、遺失、被盜或摧毀的股東發放替補支票。

 

十. 通告

 

10.1 通知的方式 – 根據法案、法規、章程或公司章程或其他要求,公司對股東,董事,高級職員,董事會委員會成員或審計師發出的任何通知,溝通或其他文件如下: 如下人員如果接受到通知,文件即被視為已經充分送達:

 

a)如交付時以親手交付為限,則視為於交付時給予;

 

b)交付至其記錄地址,在這種情況下須 在交付時被視為已獲得;

 

15

 

 

c)以預付普通信物的方式郵寄到其登記地址,這種情況下,它被視為是在第五天被投遞到郵局或公開信箱之後發出;或者

 

d)透過任何預付、傳送或錄製的通訊方式,向其記錄地址寄送,情形下當它被提交或交付給適當的通訊公司或代理或其代表以供提交時,視為已送達。

 

如按本款以預付郵資方式發送通知或文件予股東,而通知或文件因找不到該股東而連續退回三次,則直至該股東以書面通知公司其新地址前,無須再向該股東發送任何通知或文件。.

 

10.2 通知聯合股東 - 在兩個或以上人註冊為某個股份的共同持有人時,向股東發出通知,如果向其中任何一人發出通知,則可視為向所有股東發出通知。

 

10.3 前任被告知事項 —凡因轉讓、股東死亡、控制項作用或其他原因而獲得股份的任何人,其名字及地址在公司記錄簿中登記之前,都須受限於已適當地給予其股份原本持有人有關其股份之通知,且須在提供法定文件證明其權限或其權利憑據給公司之前受限於該通知。

 

10.4 時間計算 在計算根據規定需要發出指定天數的通知召開任何會議或其他活動的日期時,發出通知的日期和會議或其他活動的日期應予以排除。

 

10.5 遺漏和錯誤 — 無意中遺漏向任何股東、董事、高級職員、董事會委員會成員或核數師發出通知,或者任何此類人員未收到通知或通知錯誤未影響其實質內容,均不會使得任何與該通知相關或基於該通知所作出的決議無效。

 

10.6 放棄或縮短通知期限 - 任何股東、代理人、董事、高級職員、董事會委員會成員或查核員,均可放棄或縮短對其所需送達通知的時間,此等放棄或縮短,無論在會議或其他需進行通知的事件之前或之後給予,均可治癒通知送達或時間上的任何瑕疵,視情況而言。此等放棄或縮短,均須書面記載,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通知之通知放棄不在此限,其可採任何方式。 - 任何股東、代理人、董事、高級職員、董事會委員會成員或查核員,均可放棄或縮短對其所需送達通知的時間,此等放棄或縮短,無論在會議或其他需進行通知的事件之前或之後給予,均可治癒通知送達或時間上的任何瑕疵,視情況而言。此等放棄或縮短,均須書面記載,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通知之通知放棄不在此限,其可採任何方式。

 

16

 

 

十一. 生效日期

 

11.1 生效日期 -在董事會通過後並被股東確認,本條例在法案規定下生效。

 

* * * * *

 

根據安大略商業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129(1)條的規定,本公司所有董事在此簽署,證明本法案已經經理事會通過。

 

董事會於2021年8月27日通過此法案。 2021年8月27日本日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尼古拉斯·邦塔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布萊恩·霍利特

  尼古拉斯·邦塔  
  皮埃尔·塞卡雷西亚  

布萊恩·霍利特

 

  安德烈斯·芬基爾斯坦  
  皮埃尔·塞卡雷西亚       安德烈斯·芬基爾斯坦  

 

股份公司股東已在2021年6月25日確認。 2021年6月25日。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行政總裁

 

 

17

 

 

修訂後的公司章程第2號法令

 

有關貸款的附例,

證券的發行和負債的保障 by

 

BITFARMS LTD.

(下稱「Corporation」)公司

 

制定為公司的條例。 具體規定如下:

 

1.借款權 - 在不限制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借款權的情況下,董事會可以代表公司時常在未得股東授權的情況下,根據公司章程和任何無異議股東協議進行。

 

一)用本公司信貸借款;

 

b)發行、再發行、賣出、抵押或質押公司的有抵押或無抵押債務。

 

c)代表公司向任何人提供保證,以確保其履行義務。

 

d)抵押、質押、扣留或以任何方式在公司現有或隨後取得的所有或任何財產上建立安防權,以擔保公司或任何人的任何債務。

 

2.權力委派 - 公司章程、公司規則以及任何全體股東協議均可時常授權董事、董事會委員會或一名或多名公司官員,委派本文所述的任何或所有權限。

 

3.生效日期 在股東確認下,本章程在董事會通過後生效,但須遵守法律法規。

 

* * * * *

 

18

 

 

根據安大略商業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129(1)條的規定,本公司所有董事在此簽署,證明本法案已經經理事會通過。

 

董事會於2021年8月27日通過此法案。 2021年8月27日本日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尼古拉斯·邦塔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布萊恩·霍利特

  尼古拉斯·邦塔  
  皮埃尔·塞卡雷西亚  

布萊恩·霍利特

 

  安德烈斯·芬基爾斯坦  
  皮埃尔·塞卡雷西亚       安德烈斯·芬基爾斯坦  

 

股份公司股東已在2021年6月25日確認。 2021年6月25日。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行政總裁
 

 

19

 

 

第三條議規

 

位元農場 有限公司

 

(「公司」)

 

第三項規則

 

預先通知要求

提名董事

 

本第三條章程的目的是確保股東會議以有秩序且高效能的方式進行,並確保所有股東都能獲得關於所有被提名競選的董事相關資訊,以便能做出知情投票。本節規定了提交提名的股東必須在特定期限內提供所需資訊,以符合一般或特別股東會的競選資格。

 

Bitfarms Ltd.的法案(以下簡稱“法案”)已成為法例。公司如下所示:

 

1.根據本條例:

 

(a)“Act” 指業務公司法()及其下屬法規,並隨時修訂;安大略省, 及其下屬法規,並隨時修訂;

 

(b)「關聯公司」代表,在涉及任何人時,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控制或與該第一被提及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人;而「控制」指涉及「關聯公司」的定義,由一個人或一組人間接或直接擁有指揮或導致他人的管理和政策方向的權力,無論是憑著所持有的投票證券、聯營合同、以合夥人或總合夥人身份,或以其他方式。

 

(c)“適用的證券法” 指加拿大每個省和地區的適用證券法例,時常修訂,任何此類法令下制定或公布的規章條例,以及每個省和地區證券委員會及相似監管機構的國家儀器、多邊儀器、政策、公告和通知;

 

(d)「文章」指附隨於公司章程中的文章,隨時修訂或重新制定;

 

(e)「董事會」指該公司的董事會;

 

(f)「業務日」是指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安大略省的法定假日或多倫多市主要特許銀行停業日以外的任何日子。

 

(g)“NI 54-101”代表一項國家法案,54-101號公報。該法案旨在與報告發行人的受益股東進行溝通,並隨時修訂、補充、重新聲明或更改;

 

(h)「通知日期」指公告每年股東大會或非同一年股東大會(如適用)的特別股東大會的日期。

 

(一)“公告”指根據NI 54-101第2.2節的要求,在www.sedar.com的電子文件分析和檢索系統上提交會議通知和記錄日期的申報。

 

20

 

 

2.除受法律、章程和公司任何其他章程的規範,只有按照本章程提名的人才有資格當選為公司的董事。

 

3.在股東年度大會或特別股東大會(其中之一召開特別股東大會是為選舉董事會成員),可以提名人選參與董事會選舉:

 

(a)由董事會或授權的公司代表指示;

 

(b)由一個或多個股東根據《法案》的規定提出的“議案”,或由一個或多個股東根據《法案》的規定提出的要求;根據《法案》的規定,由一個或多個股東提出的提案;或者由一個或多個股東根據《法案》的規定提出的要求。

 

(c)任何在下文所提供通知的日期收盤時,並在通知該會議的記錄日期收盤時,持有一個或多個具有投票權的註冊股東或受益股東,並遵守本章程所規定的時間和通知程序的人(「提名股東」)。提名股東任何在下文所提供通知的日期收盤時,並在通知該會議的記錄日期收盤時持有一個或多個具有投票權的註冊股東或受益股東,並遵守本條例中所規定的時間和通知程序的人(「提名股東」)。

 

4. 將公司董事安排妥當,確保他們有足夠時間作出明智決定,維護公司最大化利益,履行法定職責。除了適用法律的其他要求外,對於由提名股東提出的提名,提名股東必須及時提供符合法定要求(根據第5條)和正確書面形式的通知(根據第6條)給公司秘書。

 

5.為了及時,股東提名事項的通知必須向公司秘書提出:

 

(a)對於股東年度會議,通知日應不少於30天且不超過65天前於股東年度會議舉行日之前(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早於通知日期);然而,如果該會議定於通知日期後不到50天的日期舉行,提名股東必須在通知日期結束後的第10天內進行通知。

 

(b)在特別股東大會(未同時為每年股東大會)召開,以選舉董事為目的(不論是否亦為其他目的)時,在通知日期後15天內落實,並於营业时间结束前。

 

6.為正確書寫格式,股東提名人向公司秘書提交的通知必須列出以下事項:

 

(a)關於提名股東建議作為董事候選人的每個人:(i)該人的姓名,年齡,國籍,業務地址和住所地址;(ii)該人的主要職業或雇用情況; (iii)控制或指示的股份類或系列以及其作為股東會通知日期的記錄日和該通知之日所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受益股票的數量; 以及(iv)有關該人的任何其他信息,該信息在依法依證券法律進行董事選舉代理徵求時將被要求在反對派代理循環中披露;並且

 

(b)就提名股東(在本小節(a)的目的下,包括提名股東的聯屬公司)而言:(i)在股東大會通告紀錄日(如該日子已發生)及該通告的日期,該提名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 控制或指示,或記錄名義擁有的公司股本內,屬於各種類或系列的股數的完整詳細內容;(ii)有關任何代理、合同、協議、安排、諒解或與此相關的關係,根據該提名股東有權投票任何公司股本內股票的完整詳細內容;(iii)關於提名股東與公司股本內股份的利益相關的任何衍生工具、套期保值工具或其他經濟或投票利益(包括空頭部位)的完整詳細內容;及(iv)有關任何其他有關該提名股東的資料,根據法案及適用的證券法律規定,需在異議者的委託書圓形文件,有關就專利徵召董事的投票代理之徵召而言,作出披露。

 

21

 

 

公司可能要求任何提名人提供其他資訊,以合理的方式確定該提名人是否合格擔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該提名人是否獨立,或缺乏獨立性,這對合理股東的理解有重要影響。該公司也可能要求任何提名人向公司提供書面同意被提名並當選後擔任董事。

 

七.除非符合條件提名,否則任何人均不符合資格選舉本公司董事 遵守本附例的規定;但是,本附例的任何內容均不被視為阻止股東進行討論 (與提名董事不同)在股東大會上就該等會議前適當的事項根據 本法的條文或會議主席的裁決權。

 

8.會議主席有權責任判斷提名是否按照本章程中的程序進行,如果提名不符合本章程中所規定的程序,則宣布該有缺陷的提名將被忽略。

 

9.根據本章程,向公司秘書發出通知只能透過親自遞送、傳真或電子郵件(在System for Electronic Document Analysis and Retrieval at www.sedar.com之設定的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並視為(i)如透過親自遞送向公司秘書於公司總行政辦公室收到時,僅於這時發出和製作;或(ii)如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如果於工作天的下午5:00前發送,於該工作天發送; 否則,於下一個工作天發送。

 

10。儘管如前述,本章程中的任何規定,董事會得自行決定懲罰。

 

11。本條例經根據法案制定並由董事會通過後生效。

 

* * * * *

 

由董事會在這 27 日制定 天 截至二零二一年八月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尼古拉斯·邦塔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布萊恩 霍利特

  尼古拉斯·邦塔  
  皮埃尔·塞卡雷西亚  

布萊恩·霍利特

 

  安德烈斯·芬基爾斯坦  
  皮埃尔·塞卡雷西亚       安德烈斯·芬基爾斯坦  

 

股份公司股東已在2021年6月25日確認。 2021年6月25日。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行政總裁
 

 

22

 

 

第 4 號附例

 

BITFARMS LTD.

 

(該「公司」)

 

第四條章程

 

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投訴的論壇要求

 

此第四綱要條例的目的是提供,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將是解決任何聲稱基於證券法或其規則和規定之下產生的原因之申訴的唯一論壇。《交易所法》第27條設立了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所有訴訟的專屬管轄權,以強制實施任何《交易所法》或其規則和規定之下創建的任務或責任(包括其中的一般反欺詐條款和其下屬條款),而《證券法》第22條創造了對聯邦和州法院的重疊管轄權,以強制實施《證券法》或其規則和規定之下所創造的任務或責任。

 

Bitfarms Ltd.的法案(以下簡稱“法案”)已成為法例。公司如下所示:

 

1.除非公司以書面形式同意選擇另一個論壇,否則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將是解決任何聲稱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及其修訂版或任何其它規定引起訴訟的糾紛的唯一論壇。任何購買或取得公司任何證券的人或實體,被視為已經注意到和同意這條款。

 

2.本條例經根據法案制定並由董事會通過後生效。

 

* * * * *

 

董事會於2021年8月27日通過此法案。 2021年8月27日本日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尼古拉斯·邦塔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布萊恩·霍利特

  尼古拉斯·邦塔  
  皮埃尔·塞卡雷西亚  

布萊恩·霍利特

 

  安德烈斯·芬基爾斯坦  
  皮埃尔·塞卡雷西亚       安德烈斯·芬基爾斯坦  

 

股份公司股東已在2021年6月25日確認。 2021年6月25日。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埃米利亞諾·喬爾·格羅茲基
行政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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