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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财务总监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款

我,Stephen Basso,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Innoviva,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也未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在作出这些陈述之时的情况下,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不会因此而产生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基于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对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了公平陈述,适用于本报告中所示期间。

4. 其他董事或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定义见《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并进行了: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之下造成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能够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由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员告知我们;

b)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以便与通用会计准则相符,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的保证;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一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覆盖期间结束。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报告期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务季度)发生的任何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5. 其他的核对负责人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已向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的重大不足,这些缺陷有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7月31日

/s/ Stephen Basso

 

Stephen Basso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