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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Pavel Raifeld,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Innoviva,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也未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在作出這些陳述之時的情況下,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不會因此而產生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於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對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在所有重大方面進行了公平陳述,適用於本報告中所示期間。

4. 其他董事或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定義見《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並進行了:

a)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之下造成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能夠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由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員告知我們;

b)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以便與通用會計準則相符,爲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的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一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覆蓋期間結束。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報告期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發生的任何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變化;

5. 其他的核對負責人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已向註冊會計師和註冊會計師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的重大不足,這些缺陷有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7月31日

/s/ Pavel Raifeld

 

Pavel Raifeld

 

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