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1.1
依据认证
规则13a-14(a)/15d-14(a),
根据302条款所采用的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我,Dominic F. Silvester,证明:
1.我已审阅恩斯塔集团有限公司本季度10-Q表格。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任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外汇法规则》第 13a-15 (e) 及 15d-15 (e) 条所定义),以及对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法规则 13a-15 (f) 和 15d-15 (f) 条定义)的内部控制,并具有: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根据此次评估,我们对报告期结束时的申报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申报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会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商的另一名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商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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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多米尼克 ·F·F· 西尔维斯特 |
多米尼克 ·F· 西尔维斯特 |
行政总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