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2.1
依据认证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第906条的采纳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在恩斯塔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止的季度报告中,依照美国《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我,Dominic F. Silvester,特此证明凭我所知:
(1)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a)或15(d)的要求;且
(2)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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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多米尼克 ·F·F· 西尔维斯特 |
多米尼克 ·F· 西尔维斯特 |
行政总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