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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32

證明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部門(a)和(b) 第1350條,18章第63章標題,美國法典)

根據2002年《Sarbanes-豪利法》第906條 (部門(a)和(b) 第1350條,18章第63章標題,美國法典) (簽署人中Reliance, Inc.的每一名辦事員,一家特拉華州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此證明:

截至2024年6月30日季度結束的10-Q表格的公司處理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15 U.S.C. 7800萬or 78o(d))第13(a)或15(d)的要求,並且在週期性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呈現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結果。

/s/ 卡拉 R. 路易斯

卡拉 R. 路易斯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s/ 亞瑪亞安

亞瑪亞安

高級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日期:2024年8月1日

依據第906條所需的簽署原本已提供予公司,並將由公司保留,以供證券交易所或其職員在請求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