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6 ef20030117_ex32-2.htm EXHIBIT 32.2
展示第三十二

根据以下的认证
第十八号澳门特别行政区一百五十分期
根据以下采纳的
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条

有关标准汽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就表格 10-Q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期间的季度报告 (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本条日提交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报告」),我,本公司财务总监纳森 ·R· 伊莱斯,根据《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条通过的 18 U.S.C. 1350 条,根据我所知,认证:

(一)
本报告完全符合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a) 或 15 (d) 条的规定;及

(二)
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呈现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

/s/ 内森 ·R· 伊莱斯
 
内森 ·R· 伊莱斯  
首席财务官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  

*
根据第 906 条所要求的本书面声明的签署正本已向标准汽车产品有限公司提供,并将由标准汽车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并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 工作人员可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