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報告完全符合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13 (a) 或 15 (d) 條的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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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報告所載的資料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呈現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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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內森 ·R· 伊萊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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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森 ·R· 伊萊斯 | |
首席財務官 | |
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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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 906 條所要求的本書面聲明的簽署正本已向標準汽車產品有限公司提供,並將由標準汽車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並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
工作人員可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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