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 31.2
根据第302条规定的认证
萨班斯-豪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我,Christopher Neczypor,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林肯国民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省略必要的事实以使得本报告中所述的陈述在发布时受到的环境条件下是误导的涉及到本报告期间;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反映了报告期内注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登记员的其他认证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并已经: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公司(包括其合并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通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此类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导致其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便提供合理保证,保证其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其财务报表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c) 评估了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结束时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我们的结论,基于本报告所覆盖的时期。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最近会计年度第四个财季内发生的与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化;
5.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经根据我们最近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执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所有板块显著缺陷和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这些缺陷有合理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及
b) 任何管理或其他员工涉及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 | | | |
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 /s/ 克里斯托弗·内齐波尔 |
| 姓名:克里斯托弗·内齐波尔 |
| 职位: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