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6 exhibit312-lnc10qx2q2024.htm EX-31.2 Document





展覽 31.2

根據第302條規定的認證
薩班斯-豪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我,Christopher Neczypor,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林肯國民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者省略必要的事實以使得本報告中所述的陳述在發佈時受到的環境條件下是誤導的涉及到本報告期間;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反映了報告期內註冊者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註冊登記員的其他認證官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並已經:

a)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公司(包括其合併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通知我們,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此類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導致其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便提供合理保證,保證其外部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及其財務報表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

c) 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結束時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我們的結論,基於本報告所覆蓋的時期。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最近會計年度第四個財季內發生的與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影響的任何變化;

5.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經根據我們最近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執行相同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所有板塊顯著缺陷和有重大缺陷的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這些缺陷有合理可能會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及

b) 任何管理或其他員工涉及發行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s/ 克里斯托弗·內齊波爾
姓名:克里斯托弗·內齊波爾
職位: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