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gntx10q06302024-exx312.htm EX-31.2 Document

展覽31.2

真泰克公司首席財務官證書

我,Kevin C. Nash,證明:

1. 我已審閱了真泰克公司的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這份季度報告中沒有不實陳述重要事實或遺漏重要事實,以使在發表這些聲明的情況下,就涵蓋本季度報告所述期間而言,其聲明不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包含在本季度報告中,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現了報告期內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13a-15(e)規定和15d-15(e)]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13a-15(f)規定和15d-15(f)],並為公司做到:

a)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造成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申報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能夠在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士向我們通報,特別是在準備本季度報告的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促使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用途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編製提供合理保證;

c)評估登記人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季度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對期間結束時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我們的結論;

d) 在本季度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登記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而該變化已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

5. 其他證明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者的核數師和登記者的董事會核數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士)進行披露:

a) 所有板塊在內部控制項目的設計或運作中存在的重大不足和重大缺陷,可能會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並

b) 任何涉及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控制度中擁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詐欺,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8月2日

/s/ 凱文·C·納什
凱文C. 納什
財務副總裁;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長兼財務主管及司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