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證明
18 U.S.C.第1350條
信安金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
關於英格索蘭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本日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本公司副總裁兼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Vikram U. Kini根據2002年桑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諸定,根據18 U.S.C.第1350條作出如下證明: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以及
•報告中所含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在其中所呈現的期間內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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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8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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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威克拉姆·Y·基尼 | |
| 威克拉姆·Y·基尼 |
| 高級副總裁及首席財務官 |
| (財務總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