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Bloom Energy Corporation (下称“公司”),并以委托人的身份执行所有必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版) 第16(a)条及其规定与公司证券交易相关的任何及所有3、4或5表格文件的报告;公司在委托人身份作为Bloom Energy Corporation代表的情况下,“”执行所有必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版) 第16(a)条及其规定向公司提交的任何及所有3、4或5表格文件的报告;使拥有公司注册证券类别10%以上股权的官员、董事或实际股东代表签署人递交表格3、4和5(包括修正版及有关联合递交协议),符合证券交易法案第16(a)条及其下属规则规定的要求;以公司证券交易为目的,执行必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版) 第16(a)条及其规定向公司提交的任何及所有3、4或5表格文件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