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x32118uscceoandcfocertifi.htm EX-32.1 Document

展覽32.1

依據證書,執行長和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必須跟隨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納
2002年薩班尼斯-豪利法案906條款

關於國家儲物箱信託有限合夥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10-Q表格季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已於本日提交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此,我,David G. Cramer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和我,Brandon S. Togashi公司首席財務官,依據18 U.S.C. § 1350及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條的規定,證明:

(1)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修改要求;且

(2)報告中所含資訊正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8月5日

由: /s/ 大衛 ·G· 克萊默
大衛 ·G· 克萊默
總裁兼行政總裁
由: /s/ 戶石 ·S· 布蘭登
布蘭登 ·S· 戶石
首席財務官


根據2003年6月5日發布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第33-8238號公告,本證書被提供並不被視為公司根據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第18條目的提交文件,且不作為公司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所提交的任何註冊聲明的參考文件。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條要求之書面陳述》的簽署原本,並由公司保留,並在證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