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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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2.1
Document
展覽32.1
依據證書,執行長和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必須跟隨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納
2002年薩班尼斯-豪利法案906條款
關於國家儲物箱信託有限合夥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10-Q表格季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已於本日提交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此,我,David G. Cramer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和我,Brandon S. Togashi公司首席財務官,依據18 U.S.C. § 1350及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條的規定,證明:
(1)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修改要求;且
(2)
報告中所含資訊正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8月5日
由:
/s/ 大衛 ·G· 克萊默
大衛 ·G· 克萊默
總裁兼行政總裁
由:
/s/ 戶石 ·S· 布蘭登
布蘭登 ·S· 戶石
首席財務官
根據2003年6月5日發布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第33-8238號公告,本證書被提供並不被視為公司根據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第18條目的提交文件,且不作為公司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所提交的任何註冊聲明的參考文件。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條要求之書面陳述》的簽署原本,並由公司保留,並在證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