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2.1
芝乐坊餐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证明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款,
根据采用的方法,
《发行证券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
关于芝乐坊餐馆公司于2024年7月2日结束的季度报告(“公司”)在今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Q表格(“报告”),本人大卫·奥弗顿,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根据《刑法》第1350条的规定,根据《萨班尼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证明: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以及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
| | |
2024年8月5日 |
| /s/ 大卫·奥弗顿 |
| | 大卫·奥弗顿 |
|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根据2003年6月5日发布的证券交易委员会第33-8238号公告,本证书正在提供并不被视为公司根据1934年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文件,也不被纳入公司根据1933年修改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