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2
芝乐坊餐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证明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款,
根据采用的方法,
《发行证券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
在与芝乐坊餐馆公司(“公司”)关于截至2024年7月2日的第二季度报告一起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表格10-Q(“报告”)上,本人Matthew E. Clark,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在此证明根据通过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 § 1350号法案: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以及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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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 |
| MATTHEW E. CLARK |
| | Matthew E. Clark |
| | 执行副总裁兼致富金融官员 |
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第33-8238号公告,日期为2003年6月5日,此认证正在提供并不被视为公司根据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也不被纳入公司根据1933年修订后的证券法提交的任何注册声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