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規第13A-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麥基爾·奧哈格蒂,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Hagerty,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在所涉及期間陳述的內容是真實、準確、不含任何虛假陳述,並且沒有撇下重要事實陳述,其陳述在所處原有環境下不會產生誤導作用;
3.基於我的了解,該報告中所涉及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上述報告期間所呈現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的所有實質方面都是公正、準確且充分體現的;
我們和報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負責建立和維護報告控制和程序(定義於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定義於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並且已經:
a) 我們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信息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這份報告準備期間由其他實體傳達給我們,特別是在報告準備期間;和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用於外部目的的財務報表的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合乎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提供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準備的合理保證;和
c)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此報告中闡明瞭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覆蓋的期間結束時;
d) 披露了本報告中註冊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在最近的財政季度發生的任何變化(對於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公司的第四財政季度), 這些變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或者合理可能對註冊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 公司另一認證高管和我已基於我們最近一次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向公司核數師以及董事會(或執行相當職能的人)的審計委員會披露。
a) 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公司內部控制過程中擁有重要角色的僱員的欺詐,無論是否構成實質性的欺詐,都需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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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8月6日 | | | |
| | 通過: | /s/ McKeel O Hagerty |
| | | McKeel O Hagerty |
| | | 首席執行官 |
| |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