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 31.2
財務長的資格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規定
我,卡爾M. 卡爾森,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長,謹此證明:
1.我已審閱了Brookline Bancorp, Inc.在Form 10-Q上的季度報告;
2.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申報人的其他認證行政人員和我負責制定和維護申報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為申報人建立。我們已: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對報告期結束時的申報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申報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d)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最近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對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該變化已對登記人的內部控制過財務報告產生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影響。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商的另一名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商的審計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具有相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日期: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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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卡爾森 | |
| 卡爾M. 卡爾森 | |
| 聯合主席兼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長 | |
|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