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據18 U.S.C.第1350條款的認證
根據18 U.S.C. § 1350條規定,本人特此證明:
(1) Clearfield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並
(2)隨附的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如實地呈現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2024年8月6日 |
/s/ Cheryl Berane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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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eryl Beranek,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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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s/ Ian Lee |
2024年8月6日 |
/s/ 丹尼爾·赫爾佐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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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丹尼爾·赫爾佐格,首席財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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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財務和會計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