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1.2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条的规定进行证书核准
我,约翰C.斯特恩,谨此证明:
(1)我已审阅了美国合众银行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在制定这些陈述时,以此种情况,基于期间所涵盖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包括在本报告中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所有控制项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现了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本公司的另一名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对外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款的定义)以及内部控制公司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款的定义)并已经:
(a)我们在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者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特别是提供给我们。
(b)已设计或监管设计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以便按照通用会计准则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c)评估了申报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提出了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结束日。
(d)本报告中披露的自最近财务季度终了以来公司在内部财务报表控制方面发生的任何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指公司于其第四个财务季度)是否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很大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且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该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该注册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等职责的人)进行了披露:
(a)已记录,处理,概括和报告财务信息的公司内部控制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公司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和
(b)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具有重大性,均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机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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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约翰 C. 史特恩 |
约翰 C. 史特恩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日期: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