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a2q24ex-312.htm EX-31.2 Document

展覽31.2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條的規定進行證書核准
我,約翰C.斯特恩,謹此證明:
(1)我已審閱了美國合眾銀行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在制定這些陳述時,以此種情況,基於期間所涵蓋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包括在本報告中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所有控制項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現了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4)本公司的另一名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對外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款的定義)以及內部控制公司財務報告(根據《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款的定義)並已經:
(a)我們在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者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特別是提供給我們。
(b)已設計或監管設計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准則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評估了申報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提出了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評估基於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結束日。
(d)本報告中披露的自最近財務季度終了以來公司在內部財務報表控制方面發生的任何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指公司於其第四個財務季度)是否對公司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很大可能產生影響的信息;且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該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該註冊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履行相等職責的人)進行了披露:
(a)已記錄,處理,概括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公司內部控制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公司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和
(b)任何欺詐行為,無論是否具有重大性,均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機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
/S/ 約翰 C. 史特恩
約翰 C. 史特恩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日期: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