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5 a2024-q2aomrexhibit321.htm EX-32.1 Document

展覽32.1

認證
根據《美國法典》第18條第1350節採納
根據《2002年薩班尼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規定。

關於Angel Oak Mortgage REIT,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本公司執行長Sreeniwas Prabhu謹依據《美國刑法》第18條1350條款(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款採用),在我所知情況下證明:


(1)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2) 報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中,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
/s/ 斯雷尼瓦斯·普拉布
斯雷尼瓦斯·普拉布
行政總裁兼總裁
        

此前的證明僅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用的《18 U.S.C. §1350》進行,並未作為第10k表格的一部分或為了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交易所法”)第18條或其他條款下的報告而進行任何“提交”,或在此條按行負責。此證明不應被視為根據《1933年證券法》或《交易所法》的任何提交來參照,除非在此顯式地且具體地將本附件32.1明確地納入任何此類提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