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6 a2024-q2aomrexhibit322.htm EX-32.2 Document

展示第三十二

認證
根據《美國法典》第18條第1350節採納
根據《2002年薩班尼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規定。


有關天使橡樹抵押貸款信託投資公司(The Company)截至2024年6月30日年度報告(Form 10-Q),即其今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報告,我Brandon Filson作為The Company的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在此依18 U.S.C. Section 1350並依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證實在我所知情況下:


(1)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2) 報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中,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
/s/ 布蘭登·菲爾森
布蘭登·菲爾森
首席財務官兼司庫
        

此項證明書僅依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用的18 U.S.C. §1350條款提供,並不作為10-K表單或為了修訂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Exchange Act”)第18條的目的的單獨披露文件而“提交”,或是因此承擔責任。此證明書不應被視為被納入任何根據1933年證券法或修訂案或Exchange Act的申報文件(除非本展示32.2明確且特定地被納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