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1.1
證明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a-14(a)/第15d-14(a)號規定
根據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
根據採用的方法,
根據2002年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
我,David Simon,特此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西蒙地產公司的本季度10-Q表格。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3. |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
4. | 登記機構的其他責任官員和我共同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按照《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爲登記機構和完成: |
(a) |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
(c) |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根據這些評估,就根據本報告涵蓋期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的結論;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這種變化在本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可能對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
5. | 在我們內部財務報告的最新評估基礎上,公司的另一認證官和我已向公司稽覈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了: |
(a) | 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種缺陷和弱點有可能對本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
(b) | 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
日期:2024年8月7日
| /s/ David Simon |
| 大衛·西蒙 |
| 董事會主席, |
| 首席執行官和總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