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q2202410-qexx322.htm EX-32.2 Document

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Tim Adams,Rapid7公司的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執行官,在18 U.S.C.第1350節和《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節的規定下,謹此聲明,據我所知,Rapid7公司2024年6月30日結束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1)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
(2)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就此呈現了rapid7公司在此處呈現的時間段內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全部重大方面。
日期:2024年8月7日 通過: /s/tim_adams
  
姓名:Luisa IngargiolaTim Adams
  
標題: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財務總監
(財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