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3A-14(A)和15D-14(A)规则,我,Stephan E. Tompsett,证明:
我已经审查了Aris Water Solutions,Inc.(以下简称“申请人”)本季度10-Q表格;
| 1. | 申请人其他的认证官员和我负责确立和维护申请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所定义); |
| 2. |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
| 3. |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
| 4. 将公司董事安排妥当,确保他们有足够时间作出明智决定,维护公司最大化利益,履行法定职责。 | 申请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近评估,向申请人的稽核师和申请人的董事会(或履行等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
| a) | 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
| b) | 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该评估基础上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
| c) | 在此报告中揭示本登记申报者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申报者的第四财政季度)披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化。 |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缺点,可能会对登记公司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造成不利影响;并且所有板块。 |
| b) | 任何涉及到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涉及重要事项。 |
/s/ Stephan E. Tomps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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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an E. Tompsett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首席财务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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