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2.1
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
18 U.S.C.第1350节
根据所采用的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与Stem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止于本日向证券及交易所委员会提交的表格10-Q相关,本人John Carrington,Stem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第1350条规定作证,本人知悉:
(1) 本报告完全符合已修订《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章节的要求;且
(2) 报告内的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呈现注册人的财务状况和运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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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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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 | 由: | /s/ 约翰·卡林顿 |
| | 名称: | 约翰·卡灵顿 |
| | 标题: | 行政总裁 |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条要求之书面陈述》的签署原本,并由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提供。
本认证附属于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款申报的报告,并不得视为本公司为交易所法第18条目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