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金融服務公司。
展覽 31.2
認證
我,約翰·R·安德森三世,證明:
1. | 我已經審查了 Peoples Financial Services Corp.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該季度 10-Q 表格報告; |
2. | 據我所知,該季度報告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或忽略陳述必要的材料事實,使得就該季度報告所涉情況下作出的陳述,在實質上是具有誤導性的; |
3. | 基於我的知識,本季度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準確反映了報告期內登記者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 |
4. | 登記者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 13a-15(e) 和 15d-15(e) 中定義的)和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 13A-15(f) 和 15d-15(f) 中定義的)以便於登記者,並且我們已經: |
第一期於2021年1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設計這種揭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其他實體,特別是在準備本季度報告期間內,其他實體中的人員告知有關登記者的重要信息; |
第二期於2021年2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爲了按照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彙編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設計了這種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種內部控制的設計。 |
第三期於2021年3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評估登記者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類評估,對揭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做出我們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涉期末; |
第四期於2021年4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在季度報告中列明瞭登記者內部控制有任何變化,該變化發生在登記者最近的財年第四季度(對於年度報告則爲該註冊機構的第四個財年度),且對登記者的內部控制合理地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
5. | 註冊機構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一次內部控制評估,向登記者的審計人員和董事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以下信息: |
第一期於2021年1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設計或運作中對於登記者能夠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有合理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任何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
第二期於2021年2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 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對登記者的內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
/s/約翰·R·安德森三世 | | |
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 | |
(主要財務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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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8月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