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Montrose Environmental Group, Inc.(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二季度季度报告,根据本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维贾伊·曼斯里帕加达,根据《18 U.S.C. § 1350》,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声明:
日期:2024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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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s/ 维贾伊·曼斯里普拉加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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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贾伊·曼斯里普拉加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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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 |
根据第906条的规定,已向Montrose Environmental Group,Inc.提供了此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并将由Montrose Environmental Group,Inc.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