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2.2
證明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18美國法典第1350節)
我,Ian m. Estepan,根據18 U.S.C.第1350條的規定,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證明這份關於Sarepta Therapeutics, Inc.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充分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在這份季度報告的第10-Q表格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Sarepta Therapeutics, Inc.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2024年8月7日 |
|
/s/ IAN m. ESTEPAN |
|
|
伊恩·M·埃斯特潘 |
|
|
執行副總裁、首席財務官 |
|
|
(首席財務和會計官) |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要求,本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已提供給Sarepta Therapeutics,Inc.並將由Sarepta Therapeutics,Inc.保留,並應證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提供。
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規定,此認證附隨本季度10-Q表格提交,並且不得視爲Sarepta Therapeutics Inc.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經修訂後,“交易所法)第18條目的報告文件,除非該法律要求,除非被特定引用,否則這種認證將不被視爲任何根據《1933年證券法》(經修訂後)或《交易所法》的文件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