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信安金融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关于Dril-Quip,Inc.(“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Jeffrey J. Bird,在今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根据《18 U.S.C.第1350节》,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就我所知,郑重声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经修改;并
2. 报告中所含信息以所有实质方面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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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effrey J. Bi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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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y J. Bi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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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