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信安金融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关于Dril-Quip, Inc.(“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报告(“报告”),根据本日起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Q表格,我,Kyle F. McClure,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根据18 U.S.C.第1350条,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尽我所知,特此证明:
1.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及其修正案;并
2. 报告中所含信息以所有实质方面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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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凯尔·F·麦克卢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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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F·麦克卢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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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 -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首席财务官及正式授权签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