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5 a321certificationofprincip.htm EX-32.1 Document

基本報表32.1

首席執行官及財務官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 恩斯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已修訂)第13a-14(b)規定及《美國法典》第63章第1350節(“18 U.S.C. 1350”) 的要求,根公司的首席執行官亞歷山大·蒂姆(“公司”)及公司的首席財務官梅根·賓克利(“公司”)特此證明,他或她最好知道:

1
本公司於2024年6月30日止的季度報告(附於本證明書作爲展示文件32.1)(“週期性報告”)充分遵守證券交易法第13(a)節或第15(d)節的規定;並
2本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方面,所有重要方面均得到了公正的呈現。

日期:2024年8月7日
/s/ Alexander Timm
Alexander Timm
首席執行官和董事
簽名:/s/ Ian Lee
/s/ Megan Binkley
梅根•賓克利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財務總監)

此證書附在《10-Q表格季度報告》中。此證書不被視爲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並不得引用於Root,Inc.根據《1933年證券法》或《證券交易法》的任何提交,無論是在本季度報告提交之前還是之後,而且不考慮任何提交中包含的一般引用語。